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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协会无障碍样板频道

中国互联网协会

1999年

1999年5月

  日本邮政部和卫生部通过发表了“信息无障碍环境整备研究会”《互联网无障碍内容制作方法》,内容共14条,主要参考了WCAG1.0《 Web Content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1.0》(Draft)。

2001年3月

  由日本信息部行政管理局主导的行政信息化推进各省厅联络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行政信息电子化的基本思路(指针)》。之后,日本各部委又据此制定出本部委局相对应的方案,如《法律部关于行政信息电子化的实施方针》等政策出台,强调信息无障碍建设以及重要性。

2004年

2004年6月20日

  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发表《面向老年人和残疾人信息无障碍的相关标准-信息通信硬件、软件及服务第3部:Web内容》(JIS X 8341-3:2004),主要参考了W3C(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 Web Content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1.0》和美国康复训练法508条,并结合日语的特殊性制作完成。

2005年

12月

  日本总务省(相当于中国信息部)发表《确保公共领域的无障碍研究会报告书》,以公共网站运用模型的形式提示了地方公共机构为提高和维持网站无障碍的具体步骤。日本工业标准的发表与《确保公共领域的无障碍研究会报告书》的出台,对公共网站实施无障碍标准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

2007年

2007年7月18日

  “日经计算机”发表《e城市排行榜2007》
  日经计算机就日本全国1600个城市的信息化建设,主要是信息服务,无障碍等方面进行了评比。日本从2003年起每年都会进行此类评比,以推进政府网站的信息无障碍建设。评比结果可以参照以下网址。
http://itpro.nikkeibp.co.jp/article/COLUMN/20070703/276536/

2007年9月7日

  日本总务省,自治体(相当于中国信息部,民政部)发表网页无障碍调查结果,1873个政府网站参加了调查。民众对于信息无障碍的意识在年年提高。无障碍普及仍然需要加大力量。调查结果可以参照以下网址。
http://www.soumu.go.jp/menu_news/s-news/2007/070907_3.html

2007年12月10日

  几家信息通讯重点大型企业和数家残疾技术支持厂家关于信息无障碍产品研发联盟,“Accessibility Interoperability Alliance(AIA)”强强联合,加大信息无障碍建设。

2007年12月25日

  W3C(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发表《 Web Content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2.0》最后一次工作草案。日本政府发表从2003年至2012年10年的《障碍者基本方针》,重点是发表了从2008年起的5年内实现“为了方便障碍者使用信息工具修改日本工业标准协会(JIS)”以及“加快推进网页的无障碍普及工作”等重要方针。

2008年

2008年5月3日

  残疾人权利保障法生效,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2008年12月11日

  W3C(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组织正式发表了《Web Content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2.0》,日本进行了翻译。
针对W3C(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 Web Content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2.0》相应的日本工业标准协会(JIS)目前(2009年10月)尚未发表网页无障碍标准。

2009年

2009年1月22日至2月22日

  日本工业标准协会(JIS)信息无障碍标准化调查委员会就《面向老年人和残疾人信息无障碍的相关标准-信息通信硬件、软件及服务第3部:Web内容》(JIS X 8341-3:2004)改正修订版进行了广泛的意见征集。预计近期会有新的工业标准发表。

2009年7月1日

  《电子政务信息无障碍、易用性指南发表》
日本内阁IT部门负责人根据电子政务指南研讨会,发表了《电子政务信息无障碍、易用性指南发表》,严格要求网页制作方面必须考虑执行无障碍化。

澳大利亚

  1992年澳大利亚颁布的《禁止歧视残疾人法(DDA)》,要求网络在线的全部信息和服务都无障碍化。

  2000年6月30日,在线评议会发表了全澳政府机关必须遵守的网站无障碍标准原则。

意大利

  根据第4法第9条,不遵守法律意味着经营者责任和惩罚处分的两方面,而且包含刑事诉讼和民事责任的可能。

韩国

  在韩国有规定残障人士、老年人无辅助工具也能平等访问的利用权利的《信息法》。2002年,《韩国数字设备法》第7条被改订,使得残障人士和老年人都能利用ICT(信息交流技术)的服务,并且要求政府、地方政府和公共团体(在无障碍方面)进行政策立案。

荷兰

  荷兰在《关于对有残障以及慢性疾病人们的平等待遇的法律》的法规中,有制作无障碍网页的义务。

西班牙

  第34法,2002年6月11日—《信息社会以及电子商务贸易服务法》

  第51法,2003年12月12日—《关于残障人士的机会均等、禁止歧视、通用设计以及无障碍》

  在第34法中明确规定了,所有公共机关的网站、有公共资金投入的网站,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进行无障碍改造。这些内容在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贸易社会法(LSSICE)也有提到。在第8条中写了关于制裁措施的内容,其中包含从网页上删除数据。